| 南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南府办[2009]17号
关于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厂企、用水户: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山市物价局《关于南朗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中价函【2009】92号)的精神,经研究,我镇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开征垃圾处理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包括镇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村(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生活垃圾是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
二、开征时间
2009年8月1日
三、征收标准和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费按每吨90元标准折算计征。
征收方式参照城区做法,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水消费的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生活垃圾产量及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镇供水公司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
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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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类别 |
每吨水征收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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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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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业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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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医疗机构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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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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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生产厂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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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厂、洗水厂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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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
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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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 |
收费标准按每吨垃圾90元计征。 |
四、减免政策
持镇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其他事项
(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一并取消卫生清洁费、垃圾清运费的收取。原中价函【2004】116号文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卫 开征 垃圾处理费 通知
南朗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
(共印400份) |